湖北:表决通过!种茶单位超标准使用农药最高罚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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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表决通过!种茶单位超标准使用农药最高罚10万元

22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鼓励实现全域有机种植

对茶叶的种植与加工,《条例》明确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资源禀赋、生态条件和产业基础,优化茶叶生产布局,确立主推品种和主导技术,促进适区适种、适区适制。支持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建设有机茶园,鼓励实现全域有机种植。对符合生态有机要求、自然环境优良的茶园,可以划定为茶叶生态种植保护区,实行产地保护。

同时,要求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如实记录茶园使用农药、肥料的名称、来源、用法、对象、使用日期和停用日期等信息。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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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强调,禁止向茶园排放、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在茶叶种植过程中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生长调节剂),禁止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药(含除草剂、生长调节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在茶叶生态种植保护区内,禁止擅自砍伐或者损毁林木,禁止从事餐饮、烧烤、露营等破坏茶叶种植环境的活动,禁止开展影响茶叶种植、破坏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禁止使用不合格茶叶原辅料,禁止在茶叶初加工中添加糖分、甜味剂、色素、香精等外源物质,禁止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实现茶叶全产业链信息可追溯

在质量管控上,《条例》明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茶叶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全面推行茶叶标准化生产和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推进茶叶种植绿色化、管理规范化、经营集约化,提高茶叶质量。

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如实记载茶叶的名称、等级、规格、数量、来源、流向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茶叶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经检测不符合茶叶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建立茶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按照有关规定将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信息录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种植、加工、贮存、运输、销售全产业链信息可追溯。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茶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信息录入目录,为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录入信息提供指导和服务。

加强“陆羽茶经”“万里茶道”等茶历史的保护利用

在品牌建设与营销方面,《条例》鼓励完善茶叶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培育、推介、保护机制,增强茶品牌市场竞争力。支持茶叶生产经营主体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现代营销体系,开展商业模式创新,拓宽销售渠道。

省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茶叶交易中心、互联网交易平台等机构和场所的建设和运营,完善茶叶仓储、物流、检测和营销网络等配套设施建设,发展区域性茶叶市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挖掘整理地方茶文化资源,遴选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等价值的传统制茶技艺,依法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并在保护传承发展上给予支持。

同时,要求加强对“神农饮茶”“陆羽茶经”“万里茶道”“东方茶港”等茶历史文化及遗迹(址)的保护和利用。鼓励和支持申报与茶有关的文化遗产,创作突出地方特色和区域公用品牌文化品位的茶文化作品,开展茶文化交流,推广茶知识、茶文化。

在政策扶持方面,《条例》要求省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茶产业的政策扶持,加大资金投入,推进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优化营商环境,培育茶叶优势特色产业集群,促进产业发展。

超标准使用农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指出,在茶叶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生长调节剂),或者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药(含除草剂、生长调节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使用者为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使用不合格茶叶原辅料,或者在茶叶初加工中添加糖分、甜味剂、色素、香精等外源物质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茶叶,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辅料、外源物质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茶叶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依法吊销许可证。

原标题:表决通过!种茶单位超标准使用农药最高罚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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